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掌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業務。
二、第二課: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助理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