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養護工程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道路養護課:道路工程養護、道路路面整修、改善路面工程、緊急或
天然災害之道路搶修作業。
二、公園路燈養護課:公園路燈管理業務、換裝路燈、路燈桿線遷移、路
燈維修通報作業、路燈新裝審核業務、各公園路燈管理維護作業等。
三、違建拆除課:執行建管單位勘查認定屬違章建物之拆除、配合辦理支
援重大災害搶救有關行政執行業務等、行政業務及其他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員額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業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業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