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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宗旨: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金門籍僑生返鄉接受高等教育,使之更具競爭力,藉以培植人才,特訂定「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本府設置補助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府設置補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國立金門大學校長、國立金門高中(職)校長及5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負責審查。
四、補助對象:以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之金門籍華僑子女為補助對象(在職專班學生不列入補助),其祖籍認定仍應由各僑居地政府駐外機構、金門會館或同鄉(聯誼)會等單位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
五、補助名額:各年級金僑學生。
六、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以當學期學(雜)費為準。
七、辦理手續:
(一)申請學生:
1.於每學期依規定時間繳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
3.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本項補助金。
(二)承辦學校:
1.每學期開學後公告通知學生於2週內申請。
2.初審工作由就讀學校負責審查,通過後將申請人數統計表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本府補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辦理日期:各承辦學校於學籍核定後,依規定作業時間送本府審查。
(一)第一學期:每年10月15日止。
(二)第二學期:每年3月15日止。
九、休學、退學、重讀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二分之一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二)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本府事後查證,違反本要點者,除追繳所得補助金外,同時函報就讀學校依規定議處。
十一、(刪除)。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