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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2000578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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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金門籍僑生返鄉接受高等教育,使之更具競爭力,藉以培植人才,特訂定「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校院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本府設置補助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府設置補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國立金門大學學務長、國立金門高中()校長及5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負責審查。

四、補助對象:以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之金門籍華僑子女為補助對象(在職專班學生不列入補助),其祖籍認定仍應由各僑居地政府駐外機構、金門會館或同鄉(聯誼)會等單位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

五、補助名額:各年級金僑學生。

六、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以當學期學(雜)費為準。

七、辦理手續:

()申請學生:

1.於每學期依規定時間繳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

2.申請表一份(如附表一)。

3.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本項補助金。

()承辦學校:

1.每學期開學後公告通知學生於2週內申請。

2.初審工作由就讀學校負責審查,通過後將申請人數統計表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本府補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辦理日期:各承辦學校於學籍核定後,依規定作業時間送本府審查。

()第一學期:每年1015日止。

()第二學期:每年315日止。

九、休學、退學、重讀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二分之一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十、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本府事後查證,違反本要點者,除追繳所得補助金外,同時函報就讀學校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