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校午餐行政、午餐管理及午餐教育,提升供餐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輔導考核目標:
(一)
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策略。
(二)
指導改正工作缺點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
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
輔導考核對象:本縣辦理學校午餐工作之國民中、小學。
四、
輔導考核方式:
(一)
由本府教育處組成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成員組成含本府教育處、建設處及本縣衛生局人員),每學年不定期考核轄內學校午餐辦理情形,每學年每校至少考核一次。
(二)
考核結果送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審議。
五、
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
成績等級:
1.
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
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3.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4.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5.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6.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二)
獎勵標準:
1.
特優: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予記功一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至多二所學校。
2.
優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予嘉獎二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至多五所學校。
3.
甲等:午餐執行秘書各予嘉獎一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
4.
乙等:不予獎勵。
5.
丙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申誡一次。
6.
丁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記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
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工作成效良好圓滿達成任務,由本府專案敘獎每人嘉獎一次,以獎其辛勞。
七、
本輔導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