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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輔導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11125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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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校午餐行政、午餐管理及午餐教育,提升供餐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策略。

(二)指導改正工作缺點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 輔導考核對象:本縣辦理學校午餐工作之國民中、小學。

四、 輔導考核方式:

(一)由本府教育處組成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成員組成含本府教育處、建設處及本縣衛生局人員),每學年不定期考核轄內學校午餐辦理情形,每學年每校至少考核一次。

(二)考核結果送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審議。

五、 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成績等級:

1.特優:九十五分以上。

2.優等:九十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3.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4.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5.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6.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二)獎勵標準:

1.特優: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予記功一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至多二所學校。

2.優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予嘉獎二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至多五所學校。

3.甲等:午餐執行秘書各予嘉獎一次,相關協辦有功人員由學校酌予敘獎。

4.乙等:不予獎勵。

5.丙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申誡一次。

6.丁等:校長及午餐執行秘書各記過一次,有關過失人員記申誡一次以上之處分。

六、 學校午餐輔導考核小組執行輔導考核工作,工作成效良好圓滿達成任務,由本府專案敘獎每人嘉獎一次,以獎其辛勞。

七、 本輔導考核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