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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及作業基準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作業,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等法令規定。

三、   適用對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有以下之情事者:

(一)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   裁罰及作業方式:

(一)  課程時數開立原則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照顧者虐待暨疏忽危機診斷表評估決定之:(如附件(金門縣政府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時數評估表))

1. 評估分數大於或等於一百九十七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八至十二小時。

2. 評估分數介於或等於一百四十至一百九十六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十三至二十五小時。

3. 評估分數介於或等於八十五至一百四十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二十六至三十八小時。

4. 評估分數小於或等於八十四分者,令其接受親職教育三十九至五十小時。

(二)  課程訂定原則:

1. 實施方式:以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到宅輔導及其他形式,例如:演講、座談、研習等。

2. 內容方面:兒少權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介紹、親子溝通技巧、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親職角色與責任、教養子女的技巧、增強家庭功能、家庭生活管理等課程內容。

(三)  經本府令受輔導者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四)  拒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