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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及作業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10118483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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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作業,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作業基準。
 

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簡稱兒少權法)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零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等法令規定。
 

三、   適用對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有以下之情事者:
(一)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  辦理強制性親職教育之作業及裁罰方式如下:
(一) 課程時數開立依事件之暴力樣態、親職功能及危機程度評估 (如附件金門縣政府強制性親職教育裁罰時數評估表) 決定:
 1.評估分數二十分以下者,命其接受親職教育四至十小時。
 2.評估分數二十一分以上五十分以下者,命其接受親職教育十一至二十小時。
 3.評估分數五十一分以上八十分以下者,命其接受親職教育二十一至三十小時。
 4.評估分數八十一分以上一百一十分以下者,命其接受親職教育三十一至四十小時。
 5.評估分數超過一百一十分者,命其接受親職教育四十一至五十小時。
(二)課程訂定原則:
 1.實施方式:以個別、團體輔導、到宅輔導及其他形式,例如:演講、座談、研習等。
 2.內容方面:兒少權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介紹、親子溝通技巧、虐待對兒童的身心發展影響、親職角色與責任、教養子女的技巧、增強家庭功能、家庭
  生活管理等課程內容。
(三) 受輔導者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四) 拒絕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依本府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裁罰基準進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