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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緣起:

為發展並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在地多元化支持服務,並減輕主要照顧者之照顧壓力及精神負荷,依其家庭照顧者需求,提供相關資源連結及舒壓課程,以強化本縣身障家庭支持力量,特定訂本計畫。

三、計畫目標: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實施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獲得適切服務。

() 透過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知能課程等,增強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照顧能量,使照顧者間接舒緩壓力。

() 依照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狀況,發展並提供在地多元化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四、補助對象: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五、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六、服務對象:

1.  居住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

2.  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簡稱家庭照顧者)。

七、內容及成效計算:

            (一) 個案管理服務。

(二) 辦理定期及常態性支持團體、固定據點式服務(含照顧技巧訓練、支持團體、舒壓活動等)

(三)辦理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參與之活動、課程。

(四)提供專業支持服務,包含心理協談、到宅服務、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舒壓活動等。

(五)提供照顧者互助支持服務。

(六)提供手足支持工作坊、手足互助支持團體服務。

(七)照顧者接受服務期間提供臨時性照顧服務。

(八)其它有助於提升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九)提供關懷支持服務。

(十)辦理外聘督導會議頻率。

(十一)年度預計提供服務量:

個案管理人數

提供關懷訪視服務人數

提供臨時性照顧服務總人次

設置家庭照顧者服務據點參與人次

預計辦理課程場次數/參與人次

支持團體

心理協談

到宅服務

紓壓活動

休閒課程

照顧技巧訓練

15-30

100

5人次

425人次

4

15

15

3

3

3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可追溯自11日起核撥經費。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1) 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 前言。

(3) 目的。

(4) 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 服務對象及人數。

(6) 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評估機制、成效評估等)

(7) 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8) 經費規劃(如,預算書)

(9) 服務期程甘特圖。

(10) 預期效益。

(11) 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12) 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3) 其它。

3.法人登記證明。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附件6)

  (三)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於該年度計畫公告後30日內提出申請,本府審查後,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專業服務費: 每一服務單位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以34,916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1,995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3,990元。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約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

(二)業務費:最高補助32萬元,,核定基準如下:

1.  服務費(含臨時替代服務每小時補助200元、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費每小時1,600元、到宅提供專業服務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1200元)。

2.  手語翻譯費(每人每小時最高補助1000元)【內聘折半】。

3. 講座鐘點費(2,000元/小時)。

4.  訪視交通費(最高補助每趟200元)。

5.  志工交通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100元)。

6.外聘督導交通費(實支實付)。

        7. 外聘督導鐘點費(2,000元/小時,每次最高2小時)。
 
        8. 臨時替代服務交通費最高補助每案次 100 元。

 9. 印刷費等。

7.  專案管理費。

(1)甲類專案管理費(最高補助4萬5,000元)。。

(2)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雇主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實報實銷)。

(三)辦公室設施設備費:(資本門:最高補助5萬7000元;經常門:最高補助8000元)

有關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10,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且每隔5年使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產標準分類所得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四)場地租金:補助係專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所設立之據點(含設置家庭照顧者可隨時前往休憩及參與活動之空間,辦公人員須為本方案相關人員,每月最高補助17000元,撥款時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核銷作業: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10日前及12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成果報告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四)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    經費支出憑證簿。

2.    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3.    黏貼憑證用紙。

4.    人事薪資清冊。

5.    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2)

6.    當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如附件3、附件4)。

7.   關懷訪視服務紀錄表(如附件5)。

8.    財產清冊。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 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 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本府及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接受補助之專業工作人員接受身心障礙相關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並載於成果報告。

十三、成效評核督導計畫:透過每季服務統計,了解服務成效。每季至少一次外督會議,以提升社工專業知能,督導紀錄應併每季核銷函報本府。

十四、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