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5008016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緣起:
為發展並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需求者之家庭照顧者在地多元化支持服務,並減輕主要照顧者之照顧壓力及精神負荷,依其家庭照顧者需求,提供相關資源連結及紓壓課程,以強化本縣家庭支持力量,特定訂本計畫。
三、計畫目標: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家庭支持服務實施 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透過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知能課程等,增強家庭內的照顧能量,使照顧者間接舒緩壓力。
(三)依照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需求者家庭狀況,發展並提供在地多元化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四、補助對象: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五、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六、服務對象:
(一)身心障礙者(含精神障礙者)家庭照顧者
1.身心障礙者(含精神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且依需求評估結果建議使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家庭支持服務者。
2.116年新收個案以長照及身心障礙者(含精神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為限,精神病人之家庭照顧者於115年12月31日前開案服務者,仍可繼續服務至結案。
(二)長照家庭照顧者
1.長照家庭照顧者其照顧對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訂長照需要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者。
2.疑似長期照顧家庭對於使用長照資源或由非親屬之他人照顧仍有抗拒與排斥,尚無法取得資格確認,但照顧者經初篩評估已有高負荷情形或經網絡專業人員評估有轉介必要者,為能及早介入與提供是類家庭照顧者必要之支持,准予納入個案服務範疇,並可計入個案量,期透過六個月密集之個案服務,提高需求家庭使用長照服務意願,透過正式服務進入減輕家庭 照顧壓力,如服務滿6個月仍無法取得資格確認,應完成結案轉銜。
七、服務內容:
以照顧者為主要工作對象,發展並提供在地多元化支持服務,給予照顧者心理及情緒支持,增強其照顧知能,以減輕家庭照顧負荷,內容應包含:
(一)個案服務:包含面訪、電訪、評估、處遇執行、服務追蹤等,必要時透過家庭會談進行家庭照顧計畫協調;諮詢、轉介服務。
(二)照顧者支持、訓練及研習服務:依需求分析(調查)結果,辦理持續性與多元性不同障別之照顧者所需照顧技能訓練或研習服務,辦理內容如下:
  1. 照顧知能及技能訓練:
依長期照顧、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等不同障別及家庭照顧者需求,辦理照顧知識、照顧技巧、疾病或障礙特性及相關照顧技能之課程、講座或研習。
  1. 照顧者支持團體及紓壓服務:
辦理定期及常態性支持團體、固定據點式服務(含照顧技巧訓練、支持團體、紓壓活動等),提供照顧者情緒支持、經驗交流、同儕支持及自我照顧等服務。
  1. 多元形式之服務:
依照照顧者需求及服務對象特性,採講座、座談、工作坊、支持團體、實作訓練、紓壓活動等多元方式辦理,以提升服務之可近性及參與成效。
  1. 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參與:
依服務對象需求,辦理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參與之活動或課程,促進雙方互動及關係支持,並增進照顧者之照顧能力及正向照顧經驗。
  1. 服務多元性及持續性:
依年度需求及服務成效滾動調整服務內容,建立多元性及持續性之支持、訓練及研習服務機制,以回應不同類型及不同照顧階段家庭照顧者之需求。
(三)提供專業支持服務,包含心理協談、到宅服務、照顧技巧示範指導等。
(四)提供手足、照顧者互助支持服務:包含協助鄰近照顧者整合成互助小團體,發展互助喘息模式、主動建立照顧者互助聯繫網絡(如電話、通訊軟體群組、小組長提供友善服務等多元網絡關係,協助照顧者建立關係,使其彼此關懷、提供支持)。
(五)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專業督導制度,內督至少每1季召開一次內督會議,外督至少每2個月召開一次外督會議,督導內容應包括專業知能提昇及服務使用者問題討論,上開會議紀錄應於每季核銷呈現,原則上外督會議與內督會議不可於同一個月進行,請提前核備每一季內督與外督導計畫;另本府設有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培力計畫,因此,本計畫不予補助內督費用。
(六)針對家庭支持服務進行多元宣導。
(七)其他有助於提升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八)年度預計提供服務量:
個案服務 提供臨時性替代服務 家庭照顧者服務據點參與人次 預計辦理課程場次數/參與人數 支持網絡 宣導
辦理定期支持團體(主照者/手足) 專業支持服務(心理協談、到宅服務、照顧技巧示範指導) 紓壓/休閒活動/
照顧技巧訓練
手足、照顧者互助支持服務(互助小團體網絡/社群) 針對家庭支持服務進行多元宣導
每名社工平均三十五案在案 10人次 300人次 6場/每場6人以上 30時 6場次
/每場10人以上
至少1個 3種方式/6場以上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可追溯自1月1日起核撥經費。
(二)申請文件:
  1.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1) 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 前言。
(3) 目的。
(4) 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 服務對象及人數。
(6) 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評估機制、成效評估等)。
(7) 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8) 經費規劃(如,預算書)。
(9) 服務期程甘特圖。
(10) 預期效益。
(11) 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12) 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3) 其它。
    1.  
  3.法人登記證明。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單位人員久任計畫。
  6.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6、附件7)。
(三)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
(四)審查作業:
    1. 資格審查:依規定對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進行審查,若申請相關文件不齊全者,且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資料補件,將不予列入審查。
    2. 內容審查:由本府邀集社會福利專家學者1人至3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內容審查,其審查方式由本府訂定,申請單位需配合辦理。
    3. 結果通知:經審查後,符合規定並簽報核准,本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並依規定辦理後續計畫修正與經費核撥等。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專業服務費:
    1. 補助專業人力數及額度:每一服務據點最高補助2名社工員(師),每名社工人員個案管理平均在案數以三十五案計,如連續三個月每人平均在案數超過三十五案時,得增聘一名人力;補助金額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單位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規定辦理。
    2. 為促進專業人員久任,本計畫相關久任機制得依金門縣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人員穩定及久任計畫規定辦理。
(二)據點營運費:辦理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所需費用,未提供固定安全看視服務每據點最高獎補新臺幣1,250,000元,獎助項目包含:
  1. 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依當年度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費用,須檢附原始憑證核銷覈實支付。
  2. 場地租金:補助係專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所設立之據點(含設置家庭照顧者可隨時前往休憩及參與活動之空間,辦公人員須為本方案相關人員,且勿挪作他用及堆放非本計畫之物品),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7,000元,撥款時應檢附租賃證明。
  3. 個案服務費。
  4. 訓練及活動費。
  5. 設施設備費。
  6. 臨時替代服務費。
  7. 臨時替代服務交通費。
  8. 到宅提供專業服務費。
  9. 外聘督導鐘點費。
  10. 專案計畫管理費。
  11. 保險費:包含公共意外責任險(應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進行投保)。
  12. 其他。
十、核銷作業: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31日前,並填寫相關服務成果報告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 經費支出憑證簿。
  2. 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3. 黏貼憑證用紙。
  4. 人事薪資清冊。
  5. 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2)。
  6. 當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如附件3、附件4)。
  7. 關懷訪視服務紀錄表(如附件5)。
  8. 財產清冊。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接受本補助計畫之專業服務團隊上班時間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其任用資格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人事異動、請假超過3日(含)以上,應提前5個工作日前函報本府備查,並落實職務代理人機制,以利服務據點穩定營運。惟新進專業人員入職需於異動後5個工作日內函報本府備查。
6.接受本補助計畫之專業人員需接受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其中需包含6小時身心障礙性教育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以及6小時嚴重情緒行為正向支持訓練課程(按在職月份依比例計算,10月以後到職經認定受訓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參與課程內容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另專業服務人員需配合參加中央主辦之社會福利訓練課程。
7.依金門縣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實地評鑑作業程序計畫辦理,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府辦理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評鑑指標」,以「服務管理」、「專業服務」及「服務效益」三大面向進行評鑑;評鑑成績為優等之服務提供單位得免評鑑1次及獎勵金10,000元(限專款用於獎勵員工)。評鑑成績優、甲等以上服務提供單位,並得以公開表揚等其他方式予以勉勵。評鑑成績乙等之服務提供單位,隔年度需再接受評鑑。評鑑成績丙等之服務提供單位,應接受本府輔導,服務提供單位於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並於評鑑結果發布後半年內辦理複評,倘經複評仍未達乙等以上者,同年度限期退場。

十三、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