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緣起:
為發展並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在地多元化支持服務,並減輕主要照顧者之照顧壓力及精神負荷,依其家庭照顧者需求,提供相關資源連結及舒壓課程,以強化本縣身障家庭支持力量,特定訂本計畫。
三、計畫目標: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實施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透過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知能課程等,增強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照顧能量,使照顧者間接舒緩壓力。
(三)依照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狀況,發展並提供在地多元化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四、補助對象: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五、辦理區域: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六、服務對象:
1.居住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
2.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簡稱家庭照顧者)。
七、內容及成效計算:
(一)個案管理服務。
(二)辦理定期及常態性支持團體、固定據點式服務(含照顧技巧訓練、支持團體、舒壓活動等)。
(三)辦理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參與之活動、課程。
(四)提供專業支持服務,包含心理協談、到宅服務、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舒壓活動等。
(五)提供照顧者互助支持服務。
(六)提供手足支持工作坊、手足互助支持團體服務。
(七)照顧者接受服務期間提供臨時性照顧服務。
(八)其它有助於提升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九)提供關懷支持服務。
(十)辦理外聘督導會議頻率。
(十一)每年度預計提供服務量:
個案管理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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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關懷訪視服務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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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臨時性照顧服務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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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家庭照顧者服務據點參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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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辦理課程場次數/參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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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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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協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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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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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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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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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技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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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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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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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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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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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場/每場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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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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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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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場/每場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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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場/每場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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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場/每場15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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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可追溯自1月1日起核撥經費。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1)。
2.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1)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2)前言。
(3)目的。
(4)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5)服務對象及人數。
(6)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含評估機制、成效評估等)。
(7)人力配置(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8)經費規劃(如,預算書)。
(9)服務期程甘特圖。
(10)預期效益。
(11)過去服務績效(第一年開辦免填)。
(12)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13)其它。
3.法人登記證明。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5.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附件2)
(三)申請時間:依本府公告為準,於該年度計畫公告後30日內提出申請,本府審查後,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專業服務費:每一服務單位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以3萬7,765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2,000元、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加給增加2,000元,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加給增加4,000元。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約1,000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
(二)業務費:最高補助30萬9,757元,核定基準如下:
- 個案服務費。
- 訓練及活動費。
- 臨時替代服務費(每小時補助200元)。
- 臨時替代服務交通費最高補助每案次 100 元。
- 到宅提供專業服務費(每人每小最高補助1,200元)。
- 外聘督導鐘點費(2,000元/小時)。
(三)專案管理費。
(1)甲類專案管理費(最高補助6萬1,000元)。。
(2)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依實領薪資投保級距補助,雇主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
(四)辦公室設施設備費:(資本門:最高補助4萬800元)。
有關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且每隔5年使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產標準分類所得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五)場地租金:補助係專為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所設立之據點(含設置家庭照顧者可隨時前往休憩及參與活動之空間,辦公人員須為本方案相關人員,每月最高補助1萬7,000元,撥款時應檢附租賃證明。
十、核銷作業: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成果報告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四)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經費支出憑證簿。
2.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3.黏貼憑證用紙。
4.人事薪資清冊。
5.執行概況考核表(如附件3)。
6.當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如附件4、附件5)。
7.關懷訪視服務紀錄表(如附件6)。
8.財產清冊。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2.專戶存摺影本。
(二)
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 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12月15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本府及受補助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二)受補助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接受補助之專業工作人員接受身心障礙相關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小時,並載於成果報告。
十三、成效評核督導計畫:透過每季服務統計,了解服務成效。每季至少一次外督會議,以提升社工專業知能,督導紀錄應併每季核銷函報本府。
十四、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