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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金門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以上人員派兼,另敦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聘兼之,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委員因故懸缺或無法出席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聘委員因故懸缺時,得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單位簽請召集人,選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原任期內聘兼之。
(二)內派委員因故懸缺時,由代理人兼任之。
(三)內派委員因公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主管級以上人員出席。
六、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