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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10071077 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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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金門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 本府廉政政策規劃及法令擬訂研修之審議事項。
   (二) 本府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三)本府肅貪、防貪、公務倫理及行政效能之檢討策進事項。
   (四) 本府重大施政計畫有關廉政透明事項。
  (五)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 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以上人員或縣長指派之代表派兼,另敦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五至八人聘兼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委員因故懸缺或無法出席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聘委員因故懸缺時,得視實際需要,由秘書單位簽請召集人,選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於原任期內聘兼之。
 (二)內派委員因故懸缺時,由代理人兼任之。
 (三)內派委員因公不能出席時,應指定主管級以上人員出席。

六、本會報原則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