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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以端正政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未設專任政風人員之機關學校得遴選品德端正、熱忱負責之人員,兼辦政風業務
  並報本府核定。但採購人員不得兼辦。

三、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  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及
    諮詢。
  (二)  機關安全維護及政風狀況之宣導、通報事項。
  (三)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  廉政宣導。
  (五)  本府政風處或各機關、學校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

四、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經選任後,應繕造名冊報送本府政風處備查;異動時亦同。

五、本府政風處得視工作需要,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專業訓練,以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之工作觀念及知能。

六、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本府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及獎
  懲:
  (一)  定期考核: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事
    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者,由本府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縣長核
    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  個案獎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
    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三)  懲處: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者,經查證屬實,除視情節
    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該機關、學校首長應即調整更換之。

七、本府府內各一級單位得比照本要點遴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協助推動各項政風工作。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