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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處字第1110001854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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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協助辦理政風業務,以端正政風,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屬未設專任政風人員之機關學校得遴選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兼辦政風業務並報本府核定。設有專任政風人員之機關,其所屬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則報本府備查。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不得兼辦政風業務。
三、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本府政風處或各機關、學校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
四、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報送本府核定。但上級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將名冊陳報其上級政風單位,層轉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五、本府政風處得視工作需要,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施專業訓練、講習及座談,以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
六、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本府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及獎勵:
(一)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積極完成政風預防工作,機關、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事件,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認真執行工作者,由本府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縣長核示後,函請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或事先防制單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專案辦理獎勵。
七、本府府內各一級單位應比照本要點遴選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協助推動各項政風工作。
八、本府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執行業務所需交通及加班等費用,得於各該機關依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