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計畫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
(二)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二、計畫緣起:
為發展並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在地多元化支持服務,並減輕主要照顧者之照顧壓力及精神負荷,依其家庭照顧者需求,提供相關資源聯結及舒壓課程,以強化本縣身障家庭支持力量,特定訂本計畫。
三、計畫目標: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服務項目,辦理「身心障礙者家庭支持服務實施計畫」,以利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獲得適切服務。
(二)透過支持團體、照顧技巧訓練、知能課程等,增強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照顧能量,使照顧者間接舒緩壓力。
(三)依照身心障礙者其家庭狀況,發展並提供在地多元化照顧者支持性服務。
四、補助對象:
(一)醫療或護理機構、精神照護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社會教育機構。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六)其他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五、辦理區域:
金門縣(以下稱本縣)轄內。
六、服務對象:
1. 居住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療復健機構者。
2. 本縣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簡稱家庭照顧者)。
七、內容及成效計算:
1. 個案管理服務。
2. 辦理定期及常態性支持團體、固定據點式服務(含照顧技巧訓練、支持團體、舒壓活動等)。
3. 辦理照顧者與被照顧者共同參與之活動、課程。
4. 提供專業支持服務,包含心理協談、到宅服務、支持團體、 照顧技巧訓練、舒壓活動 等。
5. 提供照顧者互助支持服務。
6. 提供身障家庭關懷訪視支持服務及個案轉介服務如有符合 35 歲以上心智障礙者,且與 60 歲以上主要照顧者居住於社區之雙老家庭,視其意願轉介予轄內心智障礙者雙老家庭支持整合服務提供單位 。
7. 照顧者接受服務期間提供臨時性照顧服務。
8. 其它有助於提升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9. 每年度 預計 提供服務量: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提供申請相關文件,經本府核定通過後可追溯自 1月 1 日起核
撥經費。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 如附件 1 。
2.申請補助計畫書 內容應含 下列事項:
(1) 申請補助服務方案名稱 。
(2) 前言 。
(3) 目的 。
(4) 籌備期間及開辦日期 。
(5) 服務對象及人數 。
(6) 服務方式內容及流程 含評估機制、成效評估等 。
(7) 人力配置 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及資格、相關督導及在職訓練 。
(8) 經費規劃 如,預算書 。
(9) 服務期程甘特圖 。
(10) 預期效益 。
(11) 過去服務績效 第一年開辦免填 。
(12) 自評指標及評估方式 。
(13) 其它 。
3.法人登記證明 。
4.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專業服務費:每一服務單位最高補助1名社工員,以新台幣(以下同)34,916元起聘,具社工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增加1,995元、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專科社工師證書加給增加1,995元,執業登記加給增加3,990元。惟執業登記加給與社工師證書加給僅得擇一補助。為使社工專業久任,促進社工專業發展,規劃社工人員薪資隨年資增加,每年得依考核情形晉階一次,增加約997元,晉階階數比照聘用人員俸點報酬標準,最高加七次。
(二)業務費:最高補助48萬3,000元,核定基準如下:
1. 團體帶領人費(2,000元/小時)。
2. 協同帶領人費(1,000元/小時)。
3. 講座鐘點、外聘督導費等(2,000元/小時)。
4. 志工陪同身障者交通費(每案次最高補助100元/案次)。
5. 訪視交通費(最高補助每趟200元)。
6. 印刷費等。
7. 專案管理費。
(1)甲類專案管理費(最高補助不得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之5%,所稱總經費係實際支出補助總經費)。
(2)乙類專案計畫管理費(雇主負擔之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費用,實報實銷)。
(三) 辦公室設施設備費(資本門、財產):最高補助10萬元。
有關設施設備已核准補助之設施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10,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之設施設備黏貼財產標籤,且每隔5年使得再提出申請;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產標準分類所得列最低使用年限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十、核銷作業:
(一)每年度核銷分為四季,分別核銷日為:4、7、10月10日前及12月15日前,並填寫前三個月相關服務成果報告及服務概況表,另配合本府不定期需要隨時提供服務績效資料。
(二)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三)核銷與成效報告最遲需於當年度12月15日以前依規定檢據向本府辦理,若受託單位逾期致權利受損,受託單位應負擔全部責任;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不得抵用或移用,應於核銷時註明並一併繳回。
(四)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需檢具下列文件並依據核銷檢附資料依序排列裝訂:
1. 經費支出憑證簿。
2. 經費核銷收支清冊。
3. 黏貼憑證用紙。
4. 人事薪資清冊 。
5. 執行概況考核表 如附件 2 。
6. 個別服務計畫報告。
7. 當年度執行成 效 報告 如附件 3 、附件 4) 。
8. 財產清冊 。
十一、補助款之預撥
(一) 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預撥:
1.領據 。
2.專戶存摺影本 。
(二) 預撥方式採前三季預撥,俟中央補助款入庫後,先預撥前三季經費,前三季辦理完成後,須 先完成核銷作業,第四季依實際執行經費實報實銷,於當年 12 月 15 日前檢附相關支出憑證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十二、本府及受補助 單位權責
(一)本府之權責
1.負責補助程序、補助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2.得隨時派員參與申請單位辦理之各項活動。
3.協助相關行政協調。
4.不定期對申請單位進行平時督考與定期考核。
(二)受補助 單位權責
1.接受本府的督考與考核 ,並負服務責信之責。
2.應訂定服務流程、督導流程、意外事件處理流 程。
3.應建立服務使用者申訴管道與措施,並配合宣導與教育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知悉。
4.應優先配合本府專案活動提供服務或宣導,另配合參加本府舉辦之相關會議、訓
練,並協助提供各項佐證資料。
5.接受補助之專業工作人員接受 身心障礙相關 在職訓練,每人每年至少20 小時,並載於成果報告。
十三、成效評核督導計畫:透過每季服務統計,了解服務成效。 每季至少一次外督會議,以提升社工專業 知能 。
十四、本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 公務 預算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