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係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置副廠長一人,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掌理水資源之開發、漏水檢測及各項出供水管線擴充、設施
工程興建、改良等事項。
二、污水處理課:掌理各污水處理場之操作、維護管理與污水收集管線之
清理維護等事項。
三、生產供水課:掌理自來水水質管理控制、維持供水品質、各場站出供
水操作、管線搶修、自來水水源管理、水量水壓調配、機電及各項設
備維護與污水處理場水質監測及檢驗等事項。
四、行政課:掌理本廠營運與管理、文書檔案、採購、工程招標、財產及
物料管理、用戶申請裝修督導、綜合、印信、庶務、出納及員工福利
、康樂籌辦、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技正、服務所主任、課員、技士、安全衛生管理員、助理員
、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廠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廠為便於管理及改善各供水場站、污水處理需要與服務用戶,得分區設
服務所,其配屬員額由本廠總員額內分配。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定報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