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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財產考核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金門縣縣有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各管理機關(單位)或代管機關
    縣有財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處分或開發利用之管理情形,藉以
    建立分層負責之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使每一財產物盡其用,發
    揮管理功能。


三、受檢機關為縣議會、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
    構)關。


四、受檢機關應確實依財產標準分類、事務管理規則及本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規定帳冊、卡、表分別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下列財產帳冊
    、卡、表,得以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為之:
(一)財產增減表。
(二)財產目錄。
(三)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四)財產量值總目錄。


五、各受檢機關依前點規定自行清查盤點時,應按財產帳卡與各機關經管
    使用之實際財物確實清查,並分類或分批一一盤點,如遇有盤點盈虧
    時,另行填造財產盤點清冊,註明原因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後再行辦
    理增減帳。如於盤點期間外,發現財物遺失、毀損或意外事故等情事
    ,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報本府辦理。


六、依各受檢機關所報前點資料加以核對檢核,並於每年九月前依檢核紀
    錄表所列項目,(如附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由財產經管人員會
    同相關人員(事務、主計)辦理檢核,如有缺失應提出改進計畫,併
    同檢核紀錄於每年十月前函送本府財政局作為複核之依據。本府財政
    局每年須檢核三分之一之受檢機關,檢核前須先行文各受檢機關。


七、成效考核:
(一)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考列丁等。
(二)考列優等者,應詳列具體事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
      等以上:
      1.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2.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者。
      3.因管理不善,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手續者。
      5.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通知後無特殊原因仍未依限
        辦理者。


八、獎懲:
(一)考列優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機關(
      單位)主官嘉獎二次。
(二)考列甲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機關(
      單位)主官嘉獎一次。
(三)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考列丙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機關(
      單位)主官申誡一次。
(五)考列丁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機關(
      單位)主官申誡二次。


九、本考核要點自核定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財政局簽報縣長核
    准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