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各管理機關(單位)縣有財產
保管、使用、收益、處分或開發利用之情形,藉以建立分層負責之
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使財產物盡其用,發揮管理效能。
三、本要點受檢機關(單位)為金門縣議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
位)、學校、公營事業機關(構)及金門縣各鄉(鎮)公所。
四、各管理機關(單位)應確實依財產標準分類、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分別設置帳、卡、表列管,每年應實施定期盤
點一次,並以本府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產製各項報表,以備受檢。
五、檢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本縣地政局組成財產檢核小組,每年度篩
選二十五個受檢機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
(二)各管理機關(單位)應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標
準表自行檢核,受檢機關(單位)於實地查核當日應依檢核項目
提供近三年文件,以備受檢。
(三)各受檢機關(單位),應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填具查核缺失辦理情
形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複核。
六、 成效考核:
(一)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考列丁等。
(二)考列優等者,應詳列具體事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2、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者。
3、因管理不善,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
限始辦手續者。
5、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通知後無特殊原因仍未依
限辦理者。
七、獎懲:
本府檢核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列優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
機關(單位)主官嘉獎二次。
(二)考列甲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機關(單位)主官嘉獎一次。
(三)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考列丙等者,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機關(單位)
主官申誡一次。
(五)考列丁等者,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機關(單位)
主官申誡二次。
前項考列丙、丁等之各機關學校,會計人員事前已提供相關報表,
並善盡協助之責,事實足以證明係可歸責於財產經管人員者,視情
節輕重予以減輕(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