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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財產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1100042969 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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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檢核各管理機關(單位)縣有財產 
    保管、使用、收益、處分或開發利用之情形,藉以建立分層負責之
    管理制度,防止財產閒置,使財產物盡其用,發揮管理效能。

三、本要點受檢機關(單位)為金門縣議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單
    位)、學校、公營事業機關(構)及金門縣各鄉(鎮)公所。

四、各管理機關(單位)應確實依財產標準分類、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分別設置帳、卡、表列管,每年應實施定期盤
    點一次,並以本府財產管理資訊系統產製各項報表,以備受檢。

五、檢核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本縣地政局組成財產檢核小組,每年度篩
        選二十五個受檢機關(單位)辦理實地查核。
    (二)各管理機關(單位)應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檢核項目及評分標
        準表自行檢核,受檢機關(單位)於實地查核當日應依檢核項目
        提供近三年文件,以備受檢。
    (三)各受檢機關(單位),應於本府所定期限內填具查核缺失辦理情
        形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府複核。

六、 成效考核:
   (一)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考列丁等。
   (二)考列優等者,應詳列具體事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2、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者。
         3、因管理不善,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
         限始辦手續者。
         5、各類財產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通知後無特殊原因仍未依
         限辦理者。

七、獎懲:
    本府檢核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產管理人員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列優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
         機關(單位)主官嘉獎二次。
     (二)考列甲等者,財產經管及會計人員、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
        機關(單位)主官嘉獎一次。
     (三)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四)考列丙等者,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機關(單位)
         主官申誡一次。
     (五)考列丁等者,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機關(單位)
         主官申誡二次。
    前項考列丙、丁等之各機關學校,會計人員事前已提供相關報表,
    並善盡協助之責,事實足以證明係可歸責於財產經管人員者,視情
    節輕重予以減輕(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