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金門縣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依精神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項,設置精神疾病防治諮議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辦理事項: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依法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之;另置委員七人,由本府就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中聘(派)兼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中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府衛生局現職人員兼之。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以主任委員或其指派之代表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前項會議得就諮議事項指定若干委員組成工作小組協助審查、擬訂意見送本會討論或追認。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九、本設置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