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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建構完整特殊教育支援系統,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資源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特教資源中心置主任一人,遴聘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之特教教師或相關特教專業人士擔任之,綜理特教資源中心各項業務。
設輔導發展組、鑑定安置組、專業團隊組及行政事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調用學校教師或約聘(僱)專業人員擔任。
特教資源中心依特殊教育業務之需求,得聘社工員、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教師助理員等專業人員,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三、特教資源中心工作任務如下:
(一)輔導發展組:
1.規劃特殊教育發展計畫。
2.修訂各項相關特教法規。
3.彙整出版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及執行成果報告。
4.提供特殊教育諮詢服務或相關輔導。
5.辦理課程教材研發與出版。
6.規劃辦理特殊教育專業進修活動。
7.規劃辦理資優教育方案。
8.甄選特殊教育優良教師。
9. 推展特殊教育評鑑及訪視業務。
(二)鑑定安置組:
1.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工作。
2.規劃辦理心評人員培訓。
3.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升學轉銜業務。
4.辦理暫緩入學、延長修業年限等業務。
5.協調分配教育及心評人力調度。
6.蒐集管理相關評量工具。
7.辦理適性輔導安置業務。
8.其它有關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項。
(三)專業團隊組:
1.負責特殊教育專業團隊規劃與運作。
2.教師助理員申請管理與考核。
3.辦理輔具器材之評估、借用與維護。
4.辦理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業務。
5.推動親職教育、家庭諮詢支持、特教志工。
6.統籌支持網絡資源、社區資料庫等相關業務。
(四)行政事務組:
1.相關公文、訊息轉知或公告。
2.維護本縣特殊教育資訊網運作。
3.管理與維護特殊教育通報網。
4.請撥核結特殊教育相關經費。
5.管理測驗工具借用等相關事宜。
6.中心各項辦公設備採購、管理與維修。
7.保養與維護身心障礙交通車。
8.協助辦理各項特教相關會議。
9.其它有關特教行政庶務事項。
四、調用教師擔任中心主任者,得專職不另授課;擔任組長者,授課節數,得視學期實際情況調整,每週授課至多四節,其餘課務由原校以聘用代理(課)方式處理。
五、擔任特教資源中心主任及組長者,其待遇及各項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行政資歷比照學校予以累計。
六、特教資源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至少一次。
七、特教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