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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辦理所轄服務業(含政府機關、學校)、住宅汰換老舊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照明及電冰箱,以落實節電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服務業(含政府機關、學校)、一般住宅、集合式住宅之用電戶。

三、申請及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申請T5/T6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照明、家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補助,其汰換日期以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後者為限。

同一用電地址每年各項目之補助僅以一案為限,得同時申請;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應備文件如下:

(一)「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1):

1.申請表(含申請者資料、申請設備汰換產品資料)。

2.設備汰換前、後現場照片各兩張(照片須含設備裝設空間之清晰影像,以利查驗)。

3.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服務業:商業登記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它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一般住宅: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4.補助項目設置地址之最新一期電費收據(電費收據所載之用戶名須為申請者,否則即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收據用戶租賃該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係有權使用之文件)。

5.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政府機關及學校另須檢附經費支出分攤表正本) 。

6.以申請者為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切結書」(附件2)。

(三)「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款領據」(附件3)。

(四)受補助設備應附之證明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含家用):

(1)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2)舊機回收證明文件:

a.小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冷氣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大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超過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4)」。

2.辦公室照明燈具(T5/T6/T8/T9):

「TAF 認可之發光效率 100 lm/W(含)以上之燈具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

3.室內停車場照明:

「TAF 認可之發光效率 120 lm/W(含)以上之燈具檢測報告影本」。

4.電冰箱:

(1)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2)舊機回收證明文件:

a.小型電冰箱(容量800公升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冰箱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大型電冰箱(容量超過800公升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4)」。

六、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備妥相關文件後,於公告期間內遞交或郵寄本府,收件日期以郵戳日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如下:

(一)  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建設處)進行審核,並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二)  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安排現場查核,申請者不得拒絕,如拒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應不核發或繳回補助款。

(三)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將通知其限期補件;若於期限內未補件者即予退件,申請者於備齊文件後方得向本府重行申請。

八、本要點之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申請者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等情事,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補助款核撥方式如下:

(一)  獲審核通過之申請案,補助款撥入申請文件所載明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3.申請者資格不符。

4.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5.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6.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7.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8.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9.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10.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11.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12.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13.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14.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15.申請者為服務業,然未有實際經營或營業之行為者。

16.申請案件具有其他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可歸責於申請者。

十、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預算用罄處理原則如下:

(一)  本項總補助經費如將用罄,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於截止日前送件者,仍依本要點辦理補助,直到用罄即停止辦理。

 (二)於截止日前已汰換或裝設後,未能於本年度獲得補助者,受補助資格將予以保留,視爾後本府補助經費及公告補助要點持續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