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辦理所轄服務業(含政府機關、學校)、住宅汰換老舊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辦公室照明燈具及電冰箱補助作業,以落實節電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服務業(含政府機關及學校)及一般住宅之用電戶。
三、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府得視補助款支用情形提前公告終止或延長申請補助期間。
四、本要點補助之節能設備不同電號或品項得分開申請補助,設備汰換日期追溯至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後開立之發票或收據。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表。除政府機關、學校外,同一案如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五、應備文件如下:
(ㄧ)「金門縣服務業(含政府機關及學校)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1):
1. 申請表。
2. 「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款領據」。
3. 委託代辦者應檢具「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切結書」。
4. 補助項目設置地址之電費收據(電費收據所載之用戶名須為申請者,否則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收據用戶租賃該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係有權使用之文件)。
5. 設備汰換補助證明文件:
(1)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服務業須檢附商業登記或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它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政府機關及學校免附。
(2) 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須載明產品廠牌及型號,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政府機關及學校另須檢附經費支出分攤表正本。如購置設備採電子載具,無法列印統一發票收執聯者,須檢附出貨證明正本,並填寫「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切結書」。
(3) 以申請者為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4) 申請照明補助者須檢附設備汰換前、後現場照片。
(5) 申請照明補助者,須檢附「TAF 認可之發光效率 100 lm/W(含)以上之燈具檢測報告影本」或「節能標章獲證之產品證書影本」。
(6) 舊機回收證明文件:
A.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a) 小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冷氣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 大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超過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 3)。
B. 電冰箱
(a) 小型電冰箱(容量800公升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冰箱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 大型電冰箱(容量超過800公升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 3)。
(二) 「金門縣住宅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表」(附件2):
1. 申請表。
2. 「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款領據」。
3. 委託代辦者應檢具「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切結書」。
4. 補助項目設置地址之電費收據(電費收據所載之用戶名須為申請者,否則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收據用戶租賃該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除戶證明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其係有權使用之文件)。
5. 設備汰換補助證明文件:
(1)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須檢附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購置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須載明產品廠牌及型號,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如購置設備採電子載具,無法列印統一發票收執聯者,須檢附出貨證明正本,並填寫「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申請切結書」。
(3) 以申請者為戶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4) 舊機回收證明文件:
A.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a) 小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冷氣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 大型無風管冷暖氣機(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超過8,000仟卡/小時或9,300瓦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 3)。
B. 電冰箱
(a) 小型電冰箱(容量800公升以下者):須檢附由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購買冰箱時,為執行回收清除工作所開立之「廢四機回收聯單(消費者收執聯)」。
(b) 大型電冰箱(容量超過800公升者)須檢附由各鄉鎮清潔隊辦理回收作業,所開立之「金門縣汰換節能設備補助回收證明單」(附件 3)。
六、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備妥相關文件後,於公告期間內遞交或郵寄本府,收件日期以郵戳日
期或現場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七、審查程序如下:
(一) 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建設處)進行審核,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本府將通知其限期補件;若於期限內未補件者即予退件,申請者於備齊文件後方得向本府重行申請。
(二) 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安排現場查核,申請者不得拒絕,如拒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應不核發或繳回補助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查核之:
1. 申請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家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電冰箱兩台以上補助者。
2. 申請汰換辦公室照明燈具十具以上補助者。
八、本要點之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
實遵守;申請者違反本要點規定,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經補助後逕行退換非補助產品等情事,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經本府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而逾期未繳回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補助款核撥方式如下:
(一) 獲審核通過之申請案,補助款撥入申請文件所載明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1.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2. 申請者資格不符。
3. 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4.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5. 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6. 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7.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政府機關、學校除外)。
8.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9. 申請者為服務業,然未有實際經營或營業之行為者。
10. 申請案件具有其他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可歸責於申請者。
十、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預算用罄處理原則如下:
本項總補助經費如將用罄前,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於此期間前送件者,仍依本要點辦理補助,直到經費用罄為止。
十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