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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畜牧課:掌理禽畜引進馴化、育種繁殖、動物飼育、畜產試驗研究。
二、推廣課:掌理畜產推廣、乳品加工、畜牧污染防治、農民輔導及推廣
    教育等事項。
三、總務課:掌理綜合業務、保險、文書、出納、印信、庶務、管考、營
    繕工程、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各課之綜合業務。
四、后壟種豬場:掌理種豬育種繁殖試驗及民間豬種改良等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主任、技正、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