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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24973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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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畜牧課:禽畜引進、馴化、育種繁殖、動物飼育、畜產試驗研究等事項。
二、推廣課:畜產推廣、乳品加工、畜牧污染防治、農民輔導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出納、印信、庶務、管考、營繕工程、財產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