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畜牧課:禽畜引進、馴化、育種繁殖、動物飼育、畜產試驗研究等事項。
二、推廣課:畜產推廣、乳品加工、畜牧污染防治、農民輔導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出納、印信、庶務、管考、營繕工程、財產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各課之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