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設「金門縣居家式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諮詢及協調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事項。
(二)檢視、規劃與推動本縣居家式托育管理制度運作情況。
(三)研議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等相關事宜。
(四)監督、考核本縣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措施。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二)本縣轄區內兒童及少年福利、家長、婦女、勞工等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三)本縣轄區內居家托育員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本府機關單位(社政、衛政、勞政、消保官、主計等)代表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二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事務,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其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說 明:
修正金門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金門縣居家式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