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約僱人員工作士氣,
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約僱人員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所具
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列
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得
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盡忠職守,努力從公,工作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約僱人員具有三等以上學歷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
核准者外,初任以三等起敘,最高以約僱五等為限,每年辦理考核作
業。
五、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先由各業務督導人員依任職期間內表現,依每年平時考核規
定定期辦理考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核
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復評後,統一報送本府核定。
六、約僱人員之晉級,除應符合學歷資格及考核外,其晉級之人數比例,
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七、各單位符合晉級規定之約僱人員,應於每年二月底,函報本府彙整後
,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請縣長核定,如縣長對審議結果有不
同意見時,得逕行變更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