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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人員晉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一字第1000070856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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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約僱人員工作士氣,
    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約僱人員除依「行政院暨所屬機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所具
    知能條件外,尚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列
    甲等或一年考列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得
    依學歷及工作績效據以晉級。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盡忠職守,努力從公,工作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約僱人員具有三等以上學歷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
    核准者外,初任以三等起敘,最高以約僱五等為限,每年辦理考核作
    業。


五、約僱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先由各業務督導人員依任職期間內表現,依每年平時考核規
      定定期辦理考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官核
      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三)送核:各單位完成初評、復評後,統一報送本府核定。


六、約僱人員之晉級,除應符合學歷資格及考核外,其晉級之人數比例,
    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七、各單位符合晉級規定之約僱人員,應於每年二月底,函報本府彙整後
    ,提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並簽請縣長核定,如縣長對審議結果有不
    同意見時,得逕行變更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