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91年4月24日(91)台國字第91053181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二)依據教育部93年7月2日台國字第0930084381號函修正。
(三)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
(四)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台國(四)字第1000153034D號函修正。
二、本縣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一):
表一:金門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習領域
教師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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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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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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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與生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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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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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與
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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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
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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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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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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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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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
16
|
18
|
18
|
18
|
18
|
18
|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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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12
|
14
|
14
|
14
|
14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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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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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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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二):
表二:金門縣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職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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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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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班-2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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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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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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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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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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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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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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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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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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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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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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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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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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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表三):
表三:金門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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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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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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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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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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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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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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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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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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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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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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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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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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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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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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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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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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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因應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總量管制)原則,主任、組長及導師等除法令規定外皆由教師兼任;教師兼任二種以上職務者擇一排課。
(二)國民中小學得在教師編制總員額內,應保留百分之五教師缺額。
(三)各校各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得依據本要點審度學校需要,在不影響人員編制及預算下,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並報府備查。
(四)各校兼資訊教師者12班以下酌減2節;13-24班酌減3節;25班以上酌減4節;各校兼主任者,不得再兼資訊老師。
(五)各校未設營養師、護理師或總班級數30班以上由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者酌減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