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071949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七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一):
表一:金門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習領域
 
教師職稱
語文  
數學
 
社會
 
 自然
 科學
 
 藝術
 
綜合活動
 
 科技
健康體育
國語文 英語文
 
專任教師
 
16
 
18
 
18
 
18
 
18
 
18
 
18
 
18
 
18
 
導師
 
12
 
14
 
14
 
14
 
14
 
14
 
14
 
14
 
14

三、本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二):
表二:金門縣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職別 12 班以下 13 班-24 班 25-36 班 37 班以上
主任 6 5 3 2
組長 8 7 5 4

四、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表三):
表三:金門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數 主任 組長 導師 專任教師 備註
12班以下  
7
 
9
 
16
 
20
 
13-24班  
6
 
8
 
25班以上 4 7      

 

五、本要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因應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總量管制)原則,主任、組長及導師等除法令規定外皆由教師兼任;教師兼任二種以上職務者擇一排課。
(二)國民中小學得在教師編制總員額內,應保留百分之五教師缺額。
(三)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綱要,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授課時數由學校依據法令、員額編制及實際狀況等,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四)各校兼資訊教師者 12 班以下酌減 2 節;13-24 班酌減 3 節;25 班以上酌減 4 節。
(五)各校未設營養師、護理師或總班級數 30 班以上由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者酌減 2 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