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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91年4月24日(91)台國字第91053181號令頒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時數訂定基本原則」第七條規定訂定。

(二)依據教育部93年7月2日台國字第0930084381號函修正。

(三)依據教育部96年11月5日台國(四)字第0960162303B號令修正。

(四)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0日台國(四)字第1000153034D號函修正。

二、本縣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一):

表一:金門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學習領域

 

 

教師職稱

語文領域

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

社會

健康與

體育

藝術與

人文

綜合

活動

國文

英語

專任教師

16

18

18

18

18

18

18

18

導師

12

14

14

14

14

14

14

14

三、本縣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如表二):

表二:金門縣國民中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職別

12班以下

13班-24班

25-36班

37班以上

主任

6

5

3

2

組長

8

7

5

4

四、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表三):

表三:金門縣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班數

主任

組長

導師

專任教師

備註

12班以下

7

9

16

20

 

13-24班

6

8

25班以上

4

7

五、本要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因應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總量管制)原則,主任、組長及導師等除法令規定外皆由教師兼任;教師兼任二種以上職務者擇一排課。

(二)國民中小學得在教師編制總員額內,應保留百分之五教師缺額。

(三)各校各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得依據本要點審度學校需要,在不影響人員編制及預算下,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並報府備查。

(四)各校兼資訊教師者12班以下酌減2節;13-24班酌減3節;25班以上酌減4節;各校兼主任者,不得再兼資訊老師。

(五)各校未設營養師、護理師或總班級數30班以上由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者酌減2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