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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就學子女自立脫貧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目    的:為鼓勵低收入戶弱勢家庭子女經由多元學習增進才藝及課業能力,累積人力資本,提升社會競爭力,進而脫貧自立,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國中小以下就學子女。

三、補助標準:

    ()國小學生每月最高補助課後輔導、才藝課程(美術、舞蹈、樂器等)

        用計新台幣2千元整、未滿2千元者實支實付,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24千元整。

  ()國中學生每月最高補助補習、才藝課程(美術、舞蹈、樂器等)費用計新台幣2千元整、未滿2千元者實支實付,一年最高補助新台幣24千元整。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按季向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請。

   (二)鄉()公所查核後送本府(社會處)複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本縣立案補習班、安親班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