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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就學子女自立脫貧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80101374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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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一)金門縣政府為鼓勵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父母能及早進入職場,充實家中經濟,提供幼兒課後短期托育之協助。

(二)鼓勵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子女經由多元學習增進才藝及課業能力,累積人力資本,提升社會競爭力,進而脫貧自立。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育有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且父母均進入職場者。

(二)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國中、小就學子女。

三、補助標準:

(一)幼兒課後留園延托補助

 1.未接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之補助者。

  2.幼兒課後留園延托費用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1千5百元、未滿新臺幣1千5百元者實支實付,一年最高補助計新臺幣1萬8千元。

(二)國中、小學生每月最高補助課後輔導、才藝課程(美術、舞蹈、樂器等)費用新臺幣2千元、未滿新臺幣2千元者實支實付,一年最高補助計新臺幣2萬4千元。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按季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二)鄉(鎮)公所查核後送本府(社會處)複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下列2目擇1檢具

1.本縣立案幼兒園明列留園起訖時間之支出原始憑證、領據、父母雙方就業切結書。

2.本縣立案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支出原始憑證及領據。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