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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晉階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單位)聘用人員工作士氣,
    增進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聘用人員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所具知能條件外,尚
    須品行端正,具備績優事實,具有連續滿二年之考列甲等或一年考列
    甲等二年考列乙等,且最近二年未受任何處分者,得依學歷及工作績
    效據以進階。


三、前項績優事實,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四)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具利予以解決者。
(五)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者。
(六)盡忠職守,努力從公,表現優異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等,堪為同仁表率者。


四、各單位初任聘用人員具有法定聘用資格者,除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
    核准者外,一律以六等一階聘用,每年並辦理考核進階作業。


五、聘用績優人員考評程序如下:
(一)初評:先由各業務督導人員依任職期間內表現,依每年平時考核規
      定定期辦理考評。(如附件)
(二)復評:業務督導人員初評後送直屬主管復評,經簽奉各單位主管核
      定後,完成考評作業。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