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不利條件之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四條
幼兒園辦理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同意其入園,如遇登記超額時,應依第三條各款順序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名單與備取名單順序。
第五條
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達該園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得報請金門縣政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第六條
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