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立案之教保服務機構如下:
一、幼兒園。
二、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四、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需要協助之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4條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機構登記,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同意其入機構,如遇登記超額時,應依第三條各款順序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名單與備取名單順序。
第5條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該該園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得報請金門縣政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
第6條
教保服務機構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機構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文件,以利審核。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