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
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
相關法令。
三、教師因公(差)假所遺課務二日(含)以上者,由學校視期間長短與
課務情形核酌自行補課或另遴合格人員代課,如係遴員代課,得核支
代課鐘點費,不足二日者以調課方式處理。
四、教師因事因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經學校同意後另訂時間調補課或委
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如需支給代課
鐘點費者由請假人自理。但因病需療養三天以上者,得由學校遴選合
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事假超過七日以上者,應按日扣除
薪給,其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選合格人員代課,並
核支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有兼課、代課或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應停發兼課或代課
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另遴學校教師或甄試合格人員接替。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得由學校另遴甄選合格人員代理,並核
支代課鐘點費或薪津。
八、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內所遺之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
格人員代理,不支給兼代職務津貼,代理期間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
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任導師職務之教師代
理,代理期間達五日以上者並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過鐘
點改發兼課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