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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02115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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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之。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外,悉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未訂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教師因公(差)假所遺課務,經核派者課務排代,經核准者課務以自理為原則。(如附表)

四、教師因事因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經學校同意後另訂時間調補課或委託校內合格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合格教師代課,如需支給代課鐘點費者由請假人自理。但因病需療養三天以上者,得由學校遴選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事假超過七日以上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選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六、教師有兼課、代課或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應停發兼課或代課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另遴學校教師或甄試合格人員接替。

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務,得由學校另遴甄選合格人員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薪津。

八、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內所遺之職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不支給兼代職務津貼,代理期間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九、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任導師職務之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代理,代理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由學校按比例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前項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代理未滿一日部分,不計入實際代理天數。

代理導師鐘點費計算公式=(實際代理天數)÷(每週應授課天數)×(專任教師與導師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每節鐘點費);若有小數點得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