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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總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各局、室及所屬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施政計畫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年度施政績效評核。

(二) 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其職掌,納入縣長施政理念與施

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策略績效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

合策略計畫。

(三) 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本府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中程

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 策略績效目標: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目標,訂定未來四年

應達成之重要施政成果。

(五) 衡量指標:指各機關依策略績效目標,訂定可衡量之績效指

標。

(六)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指訂定年度施政計畫前,各機關就

其重要施政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以作為評審及核列

經費之作業。

(七) 年度施政績效評核: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各機關應召集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目標管理及全員參與方式

,考量社會環境與優先發展需要,配合財源增長趨勢與財政負擔能力

,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及本縣綜合發展計畫與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納入縣長施政理念與施政主軸及本府重大政

策,研擬四年一期之中程施政計畫,作為策定年度施政計畫及推動系

統性縣政建設之準據。

為求發揮整體效益,各機關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目標達成率、社

會環境變遷及政策需要,以滾動式管理方式,逐年檢討修正中程施政

計畫。並於每年三月中旬前送交本府研考室,提請本府「施政計畫評

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審議。

四之一 評核小組由本府副縣長、主任秘書、參議、財政局局長、主

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研考室主任組成,並以副縣長擔任召集

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於每年三月下旬召開「施政計畫評核

小組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各該機關主管及相關人員應配合列席說明

,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

各機關依第一項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研考室

彙提本府縣務會議。

各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應注意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組

織整體發展目標、政策與相關計畫之協調配合,以策進計畫之縱向及

橫向整合,並避免計畫重複或矛盾。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本府研考室配合中程施政計畫修訂作業,研訂年度施政綱要及要

項,於陳報核准後,送各機關作為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之方向。

前項施政綱要及要項,得邀集各機關研訂之。

各機關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所應衡量之指標及編訂原則如下:

(一) 本縣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配合編入。

(二) 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各年度優先辦理計畫,應予列入。

(三) 中央政府計畫型補助或本縣自編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者,應予列入。

(四) 持續性計畫應根據上年度執行成效加以檢討後,予以適當調

整。

(五) 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將本機關負責

部分列入,並不得與其他機關負責部分重複。

(六) 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政策或上位計畫相牴觸。

(七) 預算經審查刪減後,其所依據之計畫應配合調整。

(八) 其他重要施政計畫事項,經奉核准後編入。

年度施政計畫之訂定作業如下:

(一) 計畫目標與施政重點:應依本府年度施政綱要及要項及前點

所定原則,條列機關年度施政策略目標,並分別敘明為達成

該目標所需辦理之施政重點。

(二) 衡量指標:區分為業務、人力與經費三大面向,據以擬訂年

度衡量指標及目標值。

(三) 部門別及次類別計畫:應按部門別(即局、室、處)及次類

別(即預算科目別),填列施政計畫項目與實施內容;其具

體之年度施政內容,應以達成年度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相關

之措施為主。

本府各局(室)及所屬一級機關,應召集內部單位及業管機關,

研擬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並於每年五月底前,將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送

交本府研考室,併同年度概算審核會議審議。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年度施政計畫編

定完成,送請主管局(室、處)依前項規定辦理。

(刪除)

十一 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查,應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

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與經費之需求、可行性、

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等項目予以審議。

十二 各機關應依概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修訂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

研考室彙提本府縣務會議。

各機關未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之項目,不得編列預算。

十三 各機關應依據金門縣議會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

案,經本府研考室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

十四 各機關研擬之年度施政計畫,按其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就年度執行部分,辦理先期作業:

(一) 重要公共建設計畫或社會發展計畫部分:

(1) 新辦跨年度之個案計畫全程經費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

(2) 新辦年度計畫經費總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3) 延續性計畫,於本年度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4) 延續性計畫,於本年度所需經費雖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惟其內容或政策上有重大變更。但屬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業

務,不在此限。

(5) 規劃、設計計畫案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6) 委託研究計畫案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7) 活動辦理所需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其他重要行政計畫部分:年度計畫經費總額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以上。但屬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業務,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所指之經費額度,指各該計畫所需之經費總額(包括本

府自籌款及配合款),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十五 施政計畫中不須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編列概算前,自

行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十六 (刪除)

十七 為健全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各計畫執行機關應於編列年度施

政計畫前,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可行性、效益

、經費需求等詳加評估後,以局(室、處)為單位,依式填具先期

作業計畫書,送本府研考室彙辦。

十八 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資料:

(一) 跨年度之個案計畫於第一年提交計畫時,應檢附全程計畫

及人力與經費需求。

(二) 延續性計畫,應檢附前一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管考結果

及查證建議處理情形。

(三) 新辦計畫有其他必需配合之相關計畫者,應檢附該配合計

畫。

十九 各機關應彙整該機關及業管機關之先期作業計畫書,並於先期

計畫書上,就各評核事項,加註具體自評(或評核)意見,於年度施政

計畫訂定前一個月,送本府研考室提請評核小組審議。

二十 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自評為優先辦理之施政計

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 縣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二) 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者。

(三) 影響民生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四) 跨年度之延續性計畫。

(五) 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者。

(六) 縣長核定辦理者。

(七) 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者。

二十一 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如遇重大政策變更

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必須增列或變更計畫時,應專案呈請縣長

核可。

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者,除有前項

規定情形外,不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之項目及編列預算。

年度施政績效暨評核

二十二 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達成情形逐項分析

評估,配合年終工作檢討作業,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二十二之一 各機關年度績效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前言。

(二) 施政目標達成情形。

(三) 未達目標值之施政目標檢討。

(四) 績效總評。

二十二之二 各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底前,依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

、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上年度施政計

畫執行情形,由各機關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

式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主管核定。

二十二之三 共同性目標,由本府研考室、人事室、主計室及財政局

就業管項目評核。

二十三 各機關應依據自評結果,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提出「年度施

政績效報告」送交本府研考室,提請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各機關應將評核小組前項評核意見,納為下年度擬訂年度施

政計畫及相關策略績效目標、衡量指標之訂定或修正依據。

二十四 (刪除)

二十五 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經核定後,其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標準

如下:

(一) 等第評定:分為特優、優良、尚可及不佳。

1. 九十分以上,特優。

2.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優良。

3.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尚可。

4. 未滿七十分,不佳。

(二) 獎懲標準:

1. 成績列特優者,相關主管及有功人員給予嘉獎二次之獎

勵。但其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編制人數三分之一。

2. 成績列優良者,相關有功人員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但

其人數不得超過該機關編制人數四分之一。

3. 成績列尚可者,不予獎勵。

4. 成績列不佳之機關,簽請縣長核處,並由該機關於縣務

會議或主管會報提出原因檢討及改善作法。

十五之一 各機關獎懲作業,應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經核定後,一

個月內完成,並將獎懲結果副知本府研考室。

二十五之二 各機關年度績效報告及評核意見,經核定後,除有應秘

密之資訊外,應統一登載於本府網站。

附則

二十六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府政策、經費補助、

委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者,應循行政程序,送請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意見與預

算編列情形,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二十七 各機關施政計畫中屬中央政府補助計畫者,應視其性質,分

別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行政院重要社

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十八 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作業及注意事項,應依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