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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綜字第1120006620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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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各處、局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施政計畫管理:指中程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年度施政績效評核。

(二)中程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其職掌,納入縣長施政理念與施政主軸,擇定施政重點及策略績效目標,訂定未來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依本府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訂定會計年度之綜合策略計畫。

(四)重要計畫項目:指各機關依願景及施政目標,所規劃推動之各項業務及工作。

(五)衡量指標:指各機關依重要計畫項目,訂定可衡量之績效指標。

(六)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指訂定年度施政計畫前,各機關就其重要施政計畫項目研擬具體實施計畫,以作為評審及核列經費之作業。

(七)年度施政績效評核:指各機關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達成情形,進行施政成效之檢討。

(八)評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參議、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工務處處長及行政處處長組成,並以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參議為副召集人,審議施政計畫及施政績效有關事項。

 中程施政計畫訂定

三、各機關應召集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以目標管理及全員參與方式,考量社會環境與優先發展需要,配合財源增長趨勢與財政負擔能力,並依據離島建設條例、中長期經濟發展規劃及本縣綜合發展計畫,納入縣長施政理念與施政主軸及本府重大政策,研擬四年一期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作為本縣中程施政計,以策定年度施政計畫及推動系統性縣政建設。

四、為求發揮整體效益,各機關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目標達成率、社會環境變遷及政策需要,以滾動式管理方式逐年檢討修正中程施政計畫。

四之一、(刪除)

五、各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應注意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組織整體發展目標、政策與相關計畫之協調配合,以策進計畫之縱向及橫向整合,並避免計畫重複或矛盾。

 年度施政計畫訂定

六、本府行政處研訂年度施政綱要及要項,於陳報核准後,送各機關作為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草案之方向。

前項施政綱要及要項,得邀集各機關研訂之。

七、各機關擬訂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所應衡量之指標及編訂原則如下:

(一)本縣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配合編入。

(二)本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內各年度優先辦理計畫,應予列入。

(三)符合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標準者,應予列入。

(四)延續性計畫應根據上年度執行成效加以檢討後,予以適當調整。

(五)涉及二個以上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將本機關負責部分列入,並不得與其他機關負責部分重複。

(六)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政策或上位計畫相牴觸。

(七)預算經審查刪減後,其所依據之計畫應配合調整。

(八)其他重要施政計畫事項,經奉核准後編入。

八、(刪除)

九、本府各處(局)及所屬一級機關,應召集內部單位及業管機關研擬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於每年四月中旬前,將年度施政計畫草案送交本府行政處,併同年度概算審核會議審議。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年度施政計畫編定完成,送請主管處(局)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刪除)

十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查,應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與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等項目予以審議。

十二、各機關應依概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修訂原計畫草案後,由本府行政處彙提本府縣務會議或簽陳縣長核定。

各機關未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之項目,不得編列預算。

十三、各機關應依據金門縣議會審議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本府行政處彙編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分送各機關據以實施。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

十四、各機關研擬之年度施政計畫,按其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先期作業:

(一)新興計畫:全程經費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二)年度計畫(含延續性計畫)

1.工程建設類:新臺幣1,000萬。

2.設計規劃類(含委託研究、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設計等):新臺幣100萬。

3.經營管理類(即非屬工程建設及設計規劃類計畫):新臺幣500萬。

(三)屬經常性或事務性之業務免辦理先期作業。

各計畫先期之委託研究或可行性評估應單列一案,不得混入各計畫預算。

第一項各款所指之經費額度,指各該計畫所需之經費總額(包括本府自籌款及配合款),除前項情形外,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十五、施政計畫中不須辦理先期作業者,由各機關於編列概算前,自行辦理先期作業審查。

十六、(刪除)

十七、為健全公共建設計畫之推動,各計畫執行機關應於編列年度施政計畫前,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並就計畫可行性、效益、經費需求等詳加評估後,以處(局)為單位,依式填具先期作業計畫書相關表件,送本府行政處彙辦。

十八、作業計畫書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資料:

(一)新興計畫,應檢附全程計畫及各年度預算。

(二)延續性計畫,應檢附年度計畫及已執行年度預算數。

(三)新辦計畫有其他必需配合之相關計畫者,應檢附該配合計畫。

十九、各機關應彙整該機關及業管機關之先期作業計畫書,並於先期計畫書上,就各評核事項,加註具體自評(或評核)意見,於年度施政計畫訂定前一個月,送本府行政處提請評核小組審議。

十九之一、施政計畫經費逾新臺幣1,000萬元或經評核小組審議決議應再評估者,各機關應填報效益評估計畫書送本府行政處提請評核小組再審議。

十九之二、(刪除)

二十、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先期作業自評為優先辦理之施政計畫,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縣長宣示之政策或允諾事項。

(二)已簽訂之合約,其執行採一次發包分年編列預算者。

(三)影響民生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業務。

(四)跨年度之延續性計畫。

(五)經費由中央按比例補助者。

(六)縣長核定辦理者。

(七)墊付款需編列預算歸墊者。

二十一、各機關於先期作業完成後,概算編列前,如遇重大政策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必須增列或變更計畫時,應專案呈請縣長核可。

各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先期作業而未辦理者,除有前項規定情形外,不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之項目及編列預算。

 年度施政績效暨評核

二十二、各機關應就年度施政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達成情形逐項分析評估,配合年終工作檢討作業,撰擬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二十二之一、(刪除)

二十二之二、各機關應於當年十月底前,依施政計畫之重要計畫項目、衡量指標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由各機關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主管核定。

二十二之三、(刪除)

二十三、各機關應依據自評結果,於當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交本府行政處,提請評核小組辦理評核。為配合政策或專案評核,本府得另定績效評核期程。

評核小組辦理前項評核,除參考各項重要計畫項目達成情形外,並應綜合考量目標達成難易度、外部環境影響因素、產生之實質效益及整體社會評價等項目。

各機關應將評核小組前項評核意見,納為下年度擬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重要計畫項目、衡量指標之訂定或修正依據。

二十四、(刪除)

二十五、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經核定後,辦理下列事項:

()經評定績效優良或績效不佳者,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並將獎懲結果副知本府行政處。

()績效不佳者,由該機關於縣務會議或主管會報提出原因檢討及改善作法。

()各機關年度績效報告及評核意見,經核定後,除有應秘密之資訊外,應統一登載於本府網站。

 附則

二十六、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府政策、經費補助、委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者,應循行政程序,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意見與預算編列情形,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二十七、各機關施政計畫中屬中央政府補助計畫者,應視其性質,分別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十八、各機關施政計畫管理作業及注意事項,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