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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鼓勵居民參與歷史建築修復,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文化局。
3
金門縣已登錄之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同意以原風貌、原工法修復,並維持修復後風貌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申請獎助以修復工程尚未開工、同一歷史建築五年內未重複申請、未接受其他獎助者為限。其獎助依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訂定三個等級,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級: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四十萬元。
三、第三級: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二十平方公尺者,獎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七十五萬元。
各等級申請獎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分下列四部分,獎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費用百分之五十:
一、屋頂部分。
二、外牆部分。
三、地坪部分。
四、其他部分。
修繕工料得分項申請。但五年內之累計總金額不得超過各該級數獎助之最高額度。
申請人應於收受獎助證明函六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除特殊情形外,以六個月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廢止獎助資格。
3 條之 1
已登錄之歷史建築,得經所有權人同意,以設定地上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方式,將建築物交予管理機關使用管理三十年。
前項歷史建築設定地上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其資格條件、雙方權利義務、審查程序、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4
申請人依本辦法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一、審查表。
二、申請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地籍圖謄本。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有代管人時代管人切結書(自用者免附)。
七、切結書。
八、歷史資料表。
依第三條申請者,另加具修護復計畫書、修復再利用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因應計畫與管理維護計畫。
前項修護計畫書應包括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書圖索引表、地籍套繪圖、建築物位置圖、目前屋況測繪圖、平面圖、立面圖、橫剖面圖、縱剖面圖、細部大樣、工程修復設計書圖、細部照片、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工程估價單暨核算表、舊有房屋證明書、匠師名冊及竣工後之日常管理,包括開放參觀之時間、處所及開放方式。
5
為辦理本獎助事項之審查,設「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專家、學者及歷史建築所在地之主管建築機關及消防機關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審查委員會之審議原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相關法令等規定辦理。
6
申請獎助案件經本府核定,於通過年度預算後,發給「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證明函」。申請人應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切結書等規範,工程期間接受管理機關查核。
修復工程竣工驗收後,申請人應備領據、修復報告書、竣工計價報告書,並檢附證明支付修復工程總價金之支出憑證、修復工作報告書十份送本府審核,請領獎助金。
前項修復工作報告書應含光碟,內容應有保存重點、施工過程紀錄、相關材料證明文件、詳細竣工照片、工匠經歷、施作工項與期程、結算明細、獎助證明書、自評表、後續管理維護計畫等資料。
申請人請領獎助金時,得另予補助申請人修復計畫書及修復工作報告書費用新臺幣二十萬元,不計入第三條之獎助金額內。
7
施作工項在工程期間與核定有異時,受獎助者應將變更設計畫書圖送核,並在原核定金額內調整。
8
接受本府獎助之歷史建築,修復之後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適度開放參觀,並保持修復後之風貌。
9
申請人經查明係以不實文件取得獎助資格者,本府予以撤銷獎助。
申請人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設計或違反第八條規定者,本府得要求改善;擅自變更設計者扣減獎助金額。
申請人獎助資格經本府撤銷或廢止者,應返還已核發之獎助經費。經催告限期履行仍不返還,移送強制執行。
10
本獎助經費以核定件數編列於次年度預算。
1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