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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食品衛生檢驗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
定,於受理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所收取之費用。


第 3 條
食品業者申請食品衛生檢驗項目之化驗時,應繳納檢驗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繳納檢驗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