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醫事行政管理並研究審議特殊重要專門性問題,依據醫
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設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
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