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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81063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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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本組織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

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聘期均為二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第3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及醫學倫理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4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5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第6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7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8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