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 的:為整備本縣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鼓勵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發展照顧支持體系,滿足老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籍滿一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年滿九十歲以上高齡長者。
三、補助標準:
失能
程度
|
補助時數上限
(以每月5週核定)
|
列冊低收入戶
|
列冊中低收入戶,
政府補助90%
|
一般戶民眾補助70%
|
法定
補助
|
民眾
自付
|
自付額
補助
|
法定
補助
|
民眾
自付
|
自付額
補助
|
法定
補助
|
民眾
自付
|
自付額
補助
|
輕度
|
25小時
|
200
|
0
|
0
|
180
|
20
|
20
|
140
|
60
|
60
|
中重度
|
50小時
|
200
|
0
|
0
|
180
|
20
|
20
|
140
|
60
|
60
|
極重度
|
90小時
|
200
|
0
|
0
|
180
|
20
|
20
|
140
|
60
|
60
|
※超過政府補助時數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四、申請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按季向社會處申請。
(二)社會處查核通過後辦理補助款核撥。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領據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台灣土地銀行)
六、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