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備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顧服務資源,鼓勵民眾善用長期照顧資源,發展照顧支持體系,滿足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改善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使用居家服務,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年滿九十歲以上長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經本府核定使用居家服
務者。
三、補助標準: 依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補助部分負擔費用,補助標準如附表。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申請書逕向本府申請,審核通過後補助自付額費用;補助款由特約服務單位按月(季)繕造名冊,報請本府撥款。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附表
個
人
額
度
|
照顧及專業服務(月)
適用B、C碼
|
長照需要等級
|
第2級
|
第3級
|
第4級
|
第5級
|
第6級
|
第7級
|
第8級
|
給付額度(元)
|
10,020
|
15,460
|
18,580
|
24,100
|
28,070
|
32,090
|
36,180
|
部分負擔比率(%)
|
低收入戶
|
0%
|
中低收入戶
|
5%
|
一般戶
|
16%
|
備註:
※共用服務項目(家務協助、代購或代領或代送服務)不予補助,需自行負擔自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