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益彩券發行盈餘之分配款及各
界捐款等,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設立金門縣社會福利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為應管理及運用,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各界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低收入戶、原住民等相關社
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辦理慈善公益活動。
三、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團體之行政、設施(備)、活動、研究發展專業
服務人力提昇及教育與訓練等補助。
四、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本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監督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縣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主管三至五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至三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一至三人。
四、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除聘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代表
,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聘期任滿時為止。
第 6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
規定。
第 7 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第 9 條
本基金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任
,辦理本基金業務。
第 10 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第 12 條
依第四條第三款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團體,應於預算執
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送本委員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
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予追繳。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5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縣庫。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