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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299120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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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設立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緊急災難救助及社會救助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之福利項目。

三、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之行政、設施設備、活動、研究、發展、專業服務人員教育訓練等。

四、執行社會福利相關工作所需專業人力費用。

五、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及推廣等事項。

六、本基金運作所需之人力、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三至五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至三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一至三人。

四、社會福利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管理會委員除聘任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機構由該機構負責人代表,負責人異動時,由繼任或代理者代表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六條  管理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管理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七條  管理會負責審議及監督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公庫開立專戶存管,或依公庫法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九條  本基金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主管機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兼任,辦理本基金業務。

第十條  管理會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撥入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依照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第十二條  依第四條第三款申請本基金補助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團體,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送管理會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主管機關應予追繳。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五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歸屬縣庫。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