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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8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
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3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 4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
特殊貢獻者,由本府警察局列舉具體事實,會同本府衛生局辦理獎勵。


第 5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違反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經民眾或警察機關舉證確實,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移請本府衛生局,處負責醫師或實際執行業務醫師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