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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人民防制犯罪,以利社會共同
防衛體系之建立,對於在本縣轄區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予以濟
助,特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協助
    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屬實者。


第 4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 (以下同) 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
    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 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五萬元生活費。
 (二) 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
      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 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 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 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
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 (一) 目或第 (二)
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 (一)  (二) 目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
,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期限及手續
如左︰
一、期限︰
 (一) 請領撫卹金者、慰問金及生活費者,自死亡或身心障礙事實發生日
      起六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 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該管警察單位報請延長經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手續︰
 (一) 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需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名
       (植物人除外) 。
 (二) 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植物人之慰問金、生活
      費之具領,應依法聲請禁治產宣告後,由其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
      具領。
 (三) 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 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及生活費者,應填具申請書
      ,連同事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
      明書,送由事故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