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私立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申請核發立案證書及補、換發立案證書,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府核發補習班立案證書規費收費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有遺失、汙損或變更者,應向本府申請補發或換發,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